渝中区融资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渝中区融资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特定资产权项打包,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方式,承担租赁资产的使用、维护、风险等义务的一种租赁业务。
第四条 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渝中区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应当有利于促进渝中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其性质和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策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策略等,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区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向区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和处理未了结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由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承租人)双方共同签订。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位置等详细信息,并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租赁方式、租赁费用、风险承担等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融资租赁业务的 implementation。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租赁费用等,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租赁资产价值、租赁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费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期支付。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期限,应当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市场的风险。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稳健、安全。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合规、稳健。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由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渝中区融资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图1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向区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由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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