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finance租赁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以其拥有的基础设施为租赁物,出租方提供资金,租赁方按照约定的租金和支付方式,向出租方归还资金的租赁业务。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租赁物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租赁物是指租赁方拥有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
第八条 租赁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
(二)价值稳定,风险较小;
(三)权属明确,无争议。
租赁合同
第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一)租赁物的具体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租赁合同的终止、解除和解除后的处理。
第十一条 租赁双方应当诚信履行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使用、维护和保修。
第十三条 租赁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租赁方应当对租赁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负责。
第十五条 租赁方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有效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出租方的利益。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七条 出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方提供资金。
第十八条 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有效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租赁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出租方应当对租赁合同的履行负责。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出租方和租赁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